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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时间:2008-9-4 14:57:36 来源:劳动局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精神,按照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3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2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6年烟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1258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局将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搞好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政策规定增加工伤人员待遇的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编:杨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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