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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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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9-4 14:59:40 来源:劳动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单独统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镇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管等工作。 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10元。 (三)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80元,政府补助80元。 以上各类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10%缴纳,政府补助90%。其中,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5%缴纳,政府补助95%。 第七条 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资金)、市、县(市区)三级补助资金组成。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烟台市级财政按烟台市、海阳市财政应负担总额的10%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海阳市财政负担。 海阳市市级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每年4月底前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负担部分,中小学阶段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统一代收代缴;老年居民、成年居民以及其他未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收代缴。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缴费期。参保居民自缴费期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未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在以后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 责编:杨岩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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