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8〕36号)和烟台市劳动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劳社〔2008〕33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我市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3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2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以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4815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 阳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