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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区主次干道等路段进行 市容市貌整治提升的通告
http://hyzc.net 2023-03-06 09:21   【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形象及城市治理水平,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齐、有序”的城市环境,推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城区主次干道等路段进行市容市貌全面整治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提升内容及标准

(一)严禁出店、占道宣传和经营,严禁流动摊贩乱摆摊设点;沿街商铺门口不得占道堆放物品及占道经营。

二)经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意设立的临时便民摊点,不得占压盲道、线外经营、随意摆放,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秩序。

三)临街店面外玻璃、建筑立面、立柱和公用设施禁止张贴、涂写、刻画,禁止悬挂各类广告、店牌。沿街各门店不得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化带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遮阳或遮雨篷(棚)。

五)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有框停入,无框停齐,无倾倒车辆,无占压盲道。

(六)门头广告严格设置标准,一店一牌;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广告牌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七)沿街墙体、护栏、灯杆、树木等部位无喷涂张贴非法广告,街巷两侧及地面无“牛皮癣”小广告和已逾期的告知性公文。

(八)街巷道路两侧无占道灯箱、招牌广告,护栏、树木上无悬挂牵拉的各种横(条)幅。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二、整治提升步骤

(一)自行整改阶段(即日起2023年27日)

沿街商铺、便民摊点、占道经营摊贩(流动摊贩)等按照整治提升要求自行整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2月8日起

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单位及个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予以集中清理整治并依法处罚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占道经营、店外摆放和流动摊群点,一律取缔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朋祥】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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