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摩托车与轿车、面包车相撞,三车受损,原告受伤,原告与二被告均不愿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各打50。
2007年2月24日18时20分,海阳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育行路由西向东行,行到某村南处,与停于前路南侧的杨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及顺行的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事故,致三车受损,造成李某九级伤残,各种费用合计4万8千元。海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李某无奈将杨某与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该笔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三方均持观点,各不相让。原告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要求二被告全额承担。被告杨某主张,原告驾驶摩托车撞击了被告停在路的车辆的后部,并致被告车辆损坏,而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缺乏相关的直接证据,原告相关损失与被告车辆之间不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同时交警部门的认定也佐证了这点,不同意赔偿。被告王某主张,其车后盖只是凹了一些,并无原告所驾摩托车的碎片,其它并无碰刮处,客观地证明原告的摩托车没与被告王某所驾驶的车辆相撞,在天色已黑见路边有车及人在招手,被告怕是拦路抢劫,在其听了一声响后,害怕不敢停车,才驶离现场。
经过充分的调查证明,被告杨某的车停在路边,车开着双闪,但轿车左后尾灯有撞击痕迹并有摩托车碎片,被告杨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追一辆面包车,属于破坏现场,且被告杨某未在年审,对该道路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王某行至某村南处,超越路南边的轿车时,听见车后轰轰两声音响,并且看到有人招手拦车,没停车,继续向东走了,属破坏现场,有一定的责任。原告李某驾驶未年审的二轮摩托车,有一定的责任。今年8月底,法院做出了原告与二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十日内二被告赔偿原告2万4千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通讯员 丛艳 姜同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