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以协议来约束双方来履行一定的义务或享有一定的权利,人们总是以为,只要双方愿意,协议的内容没有任何限制。然而一旦出现了纠纷,通过法律解决时,协议内容就变成了附条件的、有限制的,也就是说,超出法律规定的协议无效。海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欠款协议纠纷案件。
2005年1月11日,海阳某村委与本村村民于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是“关于某村民于某欠村委款总数为3901.73元,现已交2000元,余款1901.73元于2005年6月1日 交到村委办公室,逾期不交,每日按千分之五交滞纳金,于**。2005年1月11日”。于某一直未还款。该村委凭这一协议书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于某还清欠款1901.73元外,还要缴纳滞纳金6846元。
庭审中,被告于某对协议上的签名及指印否认,主张不欠原告任何款项。法院限期被告预交鉴定费,鉴定字迹或指纹,被告拒交,并主张应该由原告继续完成举证责任。
一个月以后,被告未预交鉴定费,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视为被告举证不能,据此应当认定协议书上的签名和指印是被告的。但原被告在协议上约定“逾期不交欠款,每日按千分之五交滞纳金”,这种滞纳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交纳滞纳金,原被告约定超出的法律部分,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十日内付给村委欠款1901.73元,滞纳金287.5元。编写人 丛艳于洪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