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三轮车失灵撞人 主责
高架桥上扬小麦丧命 次责
日前,海阳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孙力(化名)的人力三轮车失灵撞到了原告方的亲属孙汉(化名),孙汉住院14天抢救无效而亡,当时原告方未报警,事后才报警,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实,于是原告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认定孙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依此作出了判决。
2007年6月14日上午11时许,孙汉在本村村南的高架桥上扬小麦,孙力驾驶着他的人力三轮车割小麦向北走回家。高架桥向北是一个大下坡,走到高架桥时他的车闸坏了,控制不住车速,他驾车沿着路边走,并大声叫喊:“赶快让地方,我车的车闸不好使了!”在场扬小麦的几个人听到了都急忙向路的另一边躲,孙汉也躲了躲,但车子还是撞到了什么东西,翻倒压到孙力的身上,孙汉也倒在路上,后来孙汉被家人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脑挫裂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1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孙力是同村人,加上当时情况紧急,原告方未报警,后来,经过村委会调解处理事故赔偿未果,于是,原告方才报了警,但此时事故现场已变更,尸体火化,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无奈之下,原告方将孙力告上法庭,要求孙力承担该事故损失的60%。法庭认为,孙汉在村南高架桥上扬小麦时,遇到孙力驾驶人力三轮车从高架桥南边驶过来,由于孙力驾驶的三轮车车闸失灵,导致与孙汉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汉死亡。孙力驾驶人力三轮车辆制动不良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受害人孙汉在高架桥上扬小麦,妨碍道路通行,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按60%承担责任并不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并据此依法作出了被告承担60%损失的判决。(通讯员 于明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