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与摩托车相撞,轿车司机称自己开的车,摩托车司机却称并非该人开的车
真假司机谁能说得清
日前,海阳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蹊跷的是一方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另一方却称非其开的车,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了判决。
2007年1月13日晚20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沿市区的公路由西东行,在一交叉路口与一辆由南北行的轿车相撞,王某与乘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儿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到达现场时,轿车方的李某主动承认是自己驾驶的轿车,称其与同伴出去吃饭后正要回家,同行的其他三个人也众口一词。而王某却认为,车辆肇事后对方车上下来四个人,这四个人中并没有李某,所以肇事驾驶员不是李某,司机应该是四个人中送他们去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的刁某。2007年1月19日,海阳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基本事实部分中认为李某为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部分中认为:因调查取证,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之规定,据此,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王某及其儿子将刁某及李某一起诉上了法庭。在法庭审理中,法庭查明该肇事轿车车主是李某某。同时,原告主张发生事故时轿车上的驾驶员是刁某而非李某,却在规定的举证时间里没能提供出相关的证据。原告只得撤回对刁某的起诉,而追加车主李某某为被告要求其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未认定事故事实,但被告李某驾车经过路口未慢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判决李某按原告实际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车主李某某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海阳法院 于明翠 祁云岭) |